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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下发文件: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得在学校设立小卖铺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小卖铺原则上自备膳食,不得签订新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内设立食品小卖铺和超市。已设立的应当逐步撤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餐饮单位、承包或委托小卖铺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发现,食源性疾病是由于未落实主要责任和忽视食品安全管理所致。为有效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小卖铺原则上自备膳食。

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施校长随餐制度。《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实行校长随餐制度。一是明确随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随餐人员对伙食进行客观评价,监督小卖铺环境卫生和员工工作,并做好记录。第二,注意及时解决问题和潜在风险,要求学生在用餐中发现并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潜在风险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目前,学校小卖铺“明厨明灶”覆盖率已超过90%。该负责人表示,指导重点是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要求市场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利用“光明厨房+互联网”对餐饮单位和学校小卖铺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四部门下发文件: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得在学校设立小卖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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