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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教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经信委)、财政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应急管理部(局)、国资委、市场监督局(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局以及各银行和保险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印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践的本质

全国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地位,准确把握实践的本质,坚持实践教育的初衷,把实践作为实践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继续加强规范管理和长效治理。深入了解数字经济带动的职业场景变化和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接受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专业对应实习岗位供给的扩大和优化。积极适应前沿技术与实践深度融合的新趋势,把实践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覆盖范围,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要通过培训和培训模式改革,具体分析职业教育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和合理分区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入学考试准备的关系。

二、严格遵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责任和保障措施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实习关键节点的行为准则,提出了1个“不”和27个“不”,为实习管理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在实践中对各方提出了严格的约束。各地要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充分了解和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和社会效应。

三、 落实实习管理协调机制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计划,完善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联合监管和分工模式。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得删除。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的附件中增加相关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于2022年3月底前启动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逐步完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和过程动态监督全覆盖。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践工作列为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办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

四、 加强实习监督和问责

地方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督,特别是按照“行业管理要管安全,企业管理要管安全,生产经营要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体系和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教育监督、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社会治安管理等,对突出问题、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专项调查和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在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疏通政策咨询和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建立专项账户,整改后取消一个。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共同予以处罚。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企业、省级“专特型”中小企业,产教结合型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产业政策、项目指导、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业化、特色化”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职业学校的每个学生实行分配制度,综合考虑与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有关的费用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学生的分配标准;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在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监督。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相关行业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引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把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规范、效果显著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将实习违法行为的处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工作制度,将实习违法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规定执行对不诚实行为的共同惩罚。在各地区组织和实施实习将是选择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虑因素之一。

请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计划,并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其他重要工作请及时汇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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