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找资料 联系方式

违反科研诚信的院士可能被取消资格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接受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线索,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违反科研诚信的,可以取消院士和其他高级专家的资格。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2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查处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对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报告或者其他有关线索,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包括剽窃、剽窃和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编造研究过程,伪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测试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撰写论文或项目申请等。此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

根据新规定,科学技术部和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协调调查和处理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案件。对社会广泛关注或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不得推诿、包庇。科研诚信案件的被诉人、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处理措施轻重缓急。如训诫谈话、一定范围或公告批评、暂停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资助、取消院士等高级专家称号等;被提名人或推荐人、被提名人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永久取消之前的一段时间;在一定时期内减少招生,暂停研究生招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以科研不端行为取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科技人才职称、科技奖励、荣誉、职称、学位等,撤销资助项目、人才职称、奖励、荣誉、职称、学位,并收回项目资金和奖金。

违反科研诚信的院士可能被取消资格

0
分享到:

评论0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